近日,刚刚成立的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三文鱼分会,发布了国内第一个《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报批稿)。
这份标准最引人注目的地方,就是把三文鱼当作“鲑科鱼类的统称”,按照这个标准,前段时间备受争议的“淡水三文鱼”虹鳟鱼就名正言顺地成了三文鱼。历经5月份的“三文鱼之争”后,有关虹鳟是否可以被认为是三文鱼中的一种,以及是否可以生食,再度成为舆论焦点。
其实,在这个争论过程中,主要涉及两大核心问题,首先是这个团体标准制定是否合规,其中涉及三文鱼的名称界定问题,及其参考的团体标准要求所列的各项条件是否妥当;其次因为三文鱼生食所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团体标准。根据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文件精神,其改革措施中指出,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由6类整合精简为4类,分别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分为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侧重于保基本,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侧重于提高竞争力。同时建立完善与新型标准体系配套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其中明确指出培育发展团体标准。
在标准制定主体上,国家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
在标准管理上,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团体标准发展指导意见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对团体标准进行必要的规范、引导和监督。
根据该文件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制订了《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团体标准的合法地位。其中第二条指出:为释放市场活力,营造团体标准宽松发展空间,第(九)小条:建立基本信息公开制度。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自身需要组织建立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并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相衔接。
社会团体可在平台上公开本团体基本信息及标准制定程序等文件,接受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评议。三十日内没有收到异议或经协商无异议的,社会团体可在平台上公布其标准的名称、编号、范围、专利信息、主要技术内容等信息。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可由争议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评估后,再确定是否可在平台上公开标准相关信息。社会团体应当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对所公开的基本信息真实性负责。
从这些政府文件我们可以看出,此次“三文鱼”团体标准的推出,乍一看,似乎遵循了相关程序。但细细比对,有诸多不合规之处。
有媒体就调查发现,该团体标准的推出已有诸多程序违规,包括几点:一,从8月6日20时许公示,到8月9日下架,《生食三文鱼》的团体标准实际公示时间仅为3天,远低于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30天。而2015年11月13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发布的《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15天公示期同样不符合相关规定。
二,2015年的《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第三章《团体标准的制修订》提到,“标准起草单位负责标准制修订的起草工作。标准起草单位至少包括五个企业、两个科研院所。”但这次起草单位根本不涉及科研院所。
这些操作流程不符合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在2015年公布的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文件,更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虹鳟鱼。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此外,细细比较研究该团体标准的一些细节,还有几个地方值得探讨。
首先是关于三文鱼名称问题,有专家指出,通常所说的三文鱼是鲑鳟鱼类的商品名称统称,并非一种鱼的科学名称;并指出三文鱼(学名Oncorhynchus)其英语词义为“鲑科鱼”。
三文鱼分为鲑科鲑属与鲑科鳟属,准确地说,三文鱼是鲑鳟鱼。而鲑科鱼中的鳟属鱼有两种:海鳟和虹鳟。正如本团体标准所指出的“三文鱼是鲑科鱼类的统称,包括大西洋鲑、虹鳟、银鲑、王鲑、红鲑、秋鲑、粉鲑,等等。”作为一种食品,参考的其他国家的实际情况是否真的是这样呢?
为此我查阅了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一份有关水产品药物安全的资料,资料中明确将我们常称呼的三文鱼salmon和鳟(包括虹鳟rainbow trout)进行了明确区分,而不是一些专家所说的辩护之词。FDA作为全世界食药监管领域的标杆,在这个三文鱼名称上已经给了我们明确的答案。
其次,在该《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中,针对目前我国水产品中对人类健康危害较大的寄生虫——线虫、吸虫和绦虫,结合寄生虫的生活史,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GB10136-2015)》中即食水产品中寄生虫的要求,对三种寄生虫的感染人体阶段(吸虫囊蚴、线虫幼虫及绦虫裂头蚴)进行了限定,要求不得检出,以保护消费者食用安全。
这份团体标准根据水产制品国家标准划定了安全底线。有专家指出无论是海水的还是淡水的鱼都可以生吃,前提是养殖过程中没有病原体感染的机会或者没有病原体,并且在吃之前有个冷冻的过程;也有专家提出,海水鱼中的寄生虫以线虫为主,它们多数在人体中长不大,在成虫之前就会死掉,因此,生吃海水鱼的风险相对较小。
而淡水鱼中常见的肝吸虫等,由于生长条件在与人体差不多的渗透压下,较易在人体内存活,生吃淡水鱼风险就会加大等等。这些专家主要集中在鱼类的寄生虫所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其实,人工养殖三文鱼、虹鳟在很多国家都是盛行的,因为野生的海水三文鱼产量极其有限,在美国,2015年FDA应马萨诸塞州一家名为AquaBounty Technologies的水产养殖企业长达十余年的申请,通过了其提出的转基因三文鱼安全审核,因为事涉转基因,反转团体持续反对,但是FDA在经过多重严格审查之后通过了该水产品的安全审核。
美国对待转基因三文鱼的态度是极其严苛的。我在研究美国对水产品安全时,发现其所关注的不仅仅涉及病原体问题,还涉及是否存在过敏原、水产品饲料及用药等等对人畜安全风险。对于涉及到食品药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等FDA也都有非常严格规定。
民以食为天,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特别关注,应该是相关部门在审核批准该团体标准的前提条件。对标美国FDA等其他国家就三文鱼的界定,我们应该区分三文鱼和虹鳟。
另外,建议我国国家食药监部门需要对市场上销售的野生及人工饲养的水产品,包括虹鳟的养殖过程涉及的水体、饲料及用药等,发布细致的人畜无害安全标准及上市前的安全操作标准,以人畜无害作为食品安全的底线,才是涉及颁布有关食品标准的前提条件。
鉴于此,在此提出两点建议:首先,标准认定审核机构在审核本三文鱼团体标准时参考其他国家的相关标准,从名称开始进行审核;其次,国家食药监部门在特别涉及水产品饲料、用药人畜无害安全标准等方面制定更为详细的规范并指导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