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的认定、奖惩、修复和退出,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有力有序、规范透明地推进联合奖惩,全面提升我国社会诚信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深入推进,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已签署了28个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制定了100多项联合奖惩措施,建立起“发起-响应-反馈”机制,初步构建了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为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信用联合奖惩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红黑名单认定标准不统一、保障不健全等诸多挑战。
对此,《指导意见》指出,各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标准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者国家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研究制定。认定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依据主要包括:一是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相关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二是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三是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信息;四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奖励等信息;五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认定名单的部门(单位)如何确定?《指导意见》明确,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按照统一标准认定相关领域红黑名单,国家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授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和信用服务机构按照统一标准认定红黑名单。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大数据企业、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各类单位和公民个人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供相关主体的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信息,探索研究将其作为红黑名单认定的重要参考。与此同时,《指导意见》分别明确了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和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认定程序。
《指导意见》强调,要建立健全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警示机制。认定部门(单位)可将在重点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相关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联合惩戒。重点关注名单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选择地对外公开。同时,认定部门(单位)应通过适当方式,向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发出警示并提示重点关注有效期。
国家发改委财金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指导意见》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依法认定、发布、归集、共享、更新和使用红黑名单信息,严格执行各项联合奖惩措施,创造良好社会诚信氛围,务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稳步发展。